船舶扣押法律案例(扣押船舶和扣押货物的区别)


扣押的船舶怎么处理

荆门日报社

案件介绍:案件的来由:在公报中,被告王光和林永达被带到法院进行股权转让纠纷。王光提起诉讼,要求保全并没收林永达在上杭县和平路的财产。法院判决生效后,王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每年,每月,每天,钟永玉都以有争议的财产属于他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一审法院中止执行该财产,并撤销其扣押措施。财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钟永玉的异议请求。随后,钟永玉一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有争议财产的执行,并确认其对有争议财产的所有权。原告的主要观点(上诉):钟永玉和林永达在1999年签署了《离婚协议》,同意有争议的房地产属于钟永玉,但不能转售。此外,钟永玉一直在占用和使用房地产,但林永达从未配合过房地产转让的登记程序。钟永玉一直是该物业的实际所有者。 real房地产是钟永玉和林永达夫妻的共同财产。钟永玉为该有争议房地产的共同所有人,并依法享有该房地产的产权。被告的主要观点(上诉):争议中的房地产是林永达的合法所有人,所采取的扣押措施合理合法。 Yong钟永玉对林永达的主张不能反对法院的扣押措施;他有近20年没有办理财产转让手续,意图协助林永达规避债务;判决目的:本案争议的焦点:钟永玉对本案争议的房地产是否具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质权利?法院认为,钟永玉有权阻止对有争议财产的执行。原因如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钟永玉与林荣达之间存在恶意勾结,以免欠债。钟永玉和林荣达解除婚姻关系和有关财产协议的意图是正确的。因为《离婚协议》不存在恶意串通和逃避债务的问题,而钟永玉有权要求涉案的所有房地产。因此,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钟永玉在《离婚协议》下对有争议房地产的权利是否足以将其强制执行排除在外。 Zhong在有争议的房地产转让登记之前,钟永宇及其子女有权要求以他的名字对有争议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变更进行登记。该主张权在几个方面与王光的主张不同,因此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作用。原因如下:(首先,从成立之日起,
尽管债权的设立时间不影响债权平等,但它会影响债权是否可以继续履行,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继续履行的顺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卖方已就特殊动产订立多份买卖合同,以继续履行其义务。就手续而言,买方依法建立的先前合同中要求其继续履行的要求优先于其他买方。以此类推,在这种情况下,至少不能断定王光的后续主张优先于钟永宇的先前主张。 (其二,从内容上看,钟永玉的主张权是针对有争议的房屋,王光的主张是货币索偿,并不针对特定财产。有争议的房屋仅是林荣达的责任财产,并成为王光索赔的一般保证:在钟永玉拥有争议房屋的前提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关于审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可以知道,这需要改变有争议的房屋的所有权。以他的名字登记的索偿权也应优于王广的货币索偿权。(第三,从​​质的角度来看,王广与林荣达发生在林荣达与钟永玉之间的婚姻解散后,属于林荣达的个人债务,在债权债务发生之时由于钟永宇和林荣达之间达成协议,因此有争议的房子基本上不再是林荣达的责任财产。因此,当王光与林荣达的交易并最终形成金钱时,在索赔过程中,房地产纠纷并未影响林荣达的负债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钟永玉的主张不包括王光的主张的执行,也不会对王光的主张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从起源的角度来看,有争议的房地产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是在钟永玉与林荣达之间的婚姻关系中合法建立的。商定,当钟永裕与林荣达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后,有争议的房地产将归钟永裕及其子女所有。 。从功能的角度来看,该物业具有为钟永玉及其子女提供生命安全的功能。与王光的货币债权相比,钟永玉及其子孙享有的债权具有一定的伦理优先性。总结如上所述,钟永宇对房屋的先前主张优于王光其后的主张。案例启示:当您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时,
还需要查明他的婚姻,以防止名义财产权在一个人下登记但实际财产权属于另一个人的风险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卖方订立同一船舶,飞机,机动车辆及其他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全部有效时,买受人按照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处理:(一)收货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首先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所有权转让登记;事先已经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3)既不接受交付也不通过所有权转移注册程序,并且是依法成立的,如果先前合同的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注册,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其中一个买方,而另一方则由买方处理所有权转让的注册,并且收到交货的买方要求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条规定,所有权利要求都是平等的,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遵循上述原则。这种情况的情况是,以类推的方式适用第(3)款的规定,较早成立的债权人要好于较晚成立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