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概念和范围:1简易程序:是指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遣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简易诉讼程序。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遣法院。派遣法庭的两种形式是常设法庭和临时派遣巡回审判的审判组织。此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审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案件(简单的民事案件标准):简单的民事案件,具有明确的事实,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且几乎没有争议。 “明确事实”是指当事方在有关争端事实的陈述中基本上是一致的,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可以调查事实并区分是非,而无需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b“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持有人,有着明确的关系,而在没有法官审判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两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判断。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c“无大争议”是指案件2中当事人的是非。原则上没有责任差异。 此外,向基层法院申请一般程序的当事方和由其派遣的法院可以自愿选择通过谈判适用简化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即可适用。 以下案件,不得通过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 2例正在复查中; 3起案件涉及大量当事人;实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有4起; 5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6第三次起诉要求更改或撤销有效判决,裁定或调解声明的案件;其他7种不适合进行简易程序的案件。 3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一方或双方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判。如果提出异议,则应将案件移交给普通审理程序;如果没有成立异议,则应口头通知当事各方,并将上述内容输入笔录。如果法院认为在审判期间不宜采用简易程序,则应将案件移交给普通审判程序(审判期保持不变)。 简易程序的具体应用:一告与告告
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书面起诉;另一种是书面起诉。另一种是口头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