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般担保中,担保人不享有第一手辩护权:(1)改变债务人的住所使债权人在履行债务方面遇到重大困难; (二)中止执行债务人破产案;辩护权。 第二条:“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不得增加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人。”该声明的主要精神是原则上不增加担保人。如果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法院可以向出借人解释,如果出借人坚持不增加,则法院无需增加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3。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而债权人提起反诉,则担保人可以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能是原告)
4。出借人起诉共同担保人为被告时,法院应尽可能增加债务人为被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额外诉讼。 5。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保管人的权利,则诉讼时效期限应与原债务人相同,原债务诉讼时效期限应与原债务人相同。打断了。
6。贷方仅选择总担保人作为被告,担保人和债务人均应同时添加为被告。 7。您可以添加反担保人作为第三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