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一规定虽然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上过于原则和笼统,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理解和做法也不尽相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具体程序及操作方式。.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第条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也就是说,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当由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申请。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
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
债权到期时,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的通知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和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03010第六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履行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03010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在作出履行通知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不予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因为这是实体法上的异议,关系到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存在多少,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执行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说,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后,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不合理,可以代替被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再执行。这与《执行规定》第501条第二款一致。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导致已经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无法追回的,除在已经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第三人妨碍执行的责任。但对第三人作出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对他人强制执行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收到履行通知后,无论第三人自动履行债务还是被法院强制履行债务,其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在履行范围内已经消灭。此后,被执行人不能再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以上是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具体程序及操作方式,相关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