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关于延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期限”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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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延长诉讼期限”问题的答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间和日期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周期是按月计算的,不管大月份还是小月份。期间的到期日期应该是到期月份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如果起始月份没有对应的日期,则应该是到期月份的最后一天。如二审立案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审理期限于2014年8月28日到期。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如周六、周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假期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假期在期中的,不扣假期。
附: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小时、天、月和年计算。期间的开始时间和日期不计入期间。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有效期限前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该判决的上诉案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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