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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公安局
【现役警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逮捕!
为营造春节前平安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康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城关派出所、法制大队、多警指挥部协调合成行动,快速查处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行为人胡某某以破门而入的方式强行闯入他人宾馆房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胡某某已被康县公安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非有特殊原因,未经主人允许进入住宅属于非法侵入。被侵权的房屋是指供人们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房屋和不经常居住的别墅,以及供人们出租的商业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房间。家里的渔舟也应该算是房子吧。
法制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刑法》 3360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监制:姚编辑:毛佳欣
编辑:王文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