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上诉费用标准_天津民事诉讼费用标准


上法庭要交哪些诉讼费?收费?的标准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上法庭需要一定的诉讼费,但是对费用项目不是很清楚。到底上法庭要交什么诉讼费?找到法网边肖,为大家整理第一份海关资料。

一、案件受理费。

一般原告先垫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支付。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各方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追索劳动报酬的,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收费最低的是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此外,收费的财产案件随着诉讼请求量的增加而增加,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所示。

二、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不服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反对管辖的上诉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支付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在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案件受理费减免。

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缴纳。

四.申请费。

如需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所列项目,如支付令、公示等,需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由申请人先行支付。申请支付令的,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如果申请公示,每件要交100元。其他收费标准见第14条。

债务人对包括支付令在内的监督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对监督程序提出异议,导致监督程序终止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人再次提起诉讼,申请费可以包含在诉讼请求中。此外,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破产,申请人不预交申请费,执行完毕后缴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缴纳。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其他申请费承担规则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8条和第39条。

动词(verb的缩写)其他诉讼费用。

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实际发生后支付。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

通常诉讼发起后,法律费用的最终承担归于败诉方,胜诉方之前向法院支付的部分可以向败诉方追偿。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各方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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