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美科律师事务所经验分享:
11.窃取银行卡信息后仅部分信息派生出不同的关系松散的犯罪,难以认定为牵连犯的,应数罪并罚——高x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窃取大量银行卡信息后,只有部分信息用于制作假卡或非法套现, 但由于几个行为之间的完整性已经被行为人主动分散,本案缺乏明确的主导性犯罪的意图,难以将几个行为认定为牵连犯,因此应选择数罪并罚; 但这并不排除部分信息被用来制作假卡,部分信息被用来非法套现对方,可以按重罪严惩。
案例号。(2016)胡02刑终第1047号
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12.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来源判断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行为——陈xx、牟x、郑xx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点:信用卡诈骗中的冒用行为的判断不能以出纳是否与实际持卡人机械一致为依据,认为不一致构成冒用。应从出票人提款权的来源判断,取得实际持卡人授权后再以欺骗手段提款的行为应视为一般欺诈;在没有真实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银行仅仅因为持有信用卡就错误地认为自己有权取款的非法取款行为,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号。(2015)佛顺发行子楚第213号
人民司法·案例 2016.35
13.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部分还款的,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已归还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金xx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客观要件之一是“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偿还部分欠款的,该偿还不会影响银行对未归还欠款部分的催收效力。但银行对返还部分的催收效果因催收目的的实现而终止,这部分的数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案例号。(2012)沪一中正中字第76号
人民司法·案例 2012.16
14.申领人无犯罪故意的借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只处罚实际使用人——范xx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申请人,还包括实际使用人。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如果申请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无法查明申请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实际使用人只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案例号。(2012)经初字第242号
人民司法·案例 2013.12
15.银行催收因素造成犯罪时间延后至缓刑考验期的应认定为新罪——房x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刑事拘留中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前次犯罪判决前透支信用卡,银行催收条件满足缓刑期,应认定为新罪,撤销缓刑。
案例号。(2012)胡证中字第634号
人民司法·案例 2013.24
其他
参考案例
1.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陈某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点:行为人拿起留在自动取款机上的信用卡并使用,无论是使用现有密码当场取现,还是
案例号。(2019)苏08罚81号
人民法院2019年5月16日报道第6版
2.透支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x信用卡诈骗案
33,354 X信用卡诈骗案件
本案要旨:在消费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工作条件、家庭原因等因素,导致行为人还款能力明显下降,或者行为人遭遇突发变故。
案例号。(2017)0112 702号判决书开头
3.利用病毒程序窃取银行卡信息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潘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
3。利用病毒程序窃取银行卡信息并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潘等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病毒程序,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窃取他人的银行卡卡号、户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案例号。(2015)第00037号《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9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