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谅解书范文(敲诈谅解书的格式及范文)


刘某某在涉嫌诈骗、敲诈勒索案中的取证申请

刘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金汉明律师

执业人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建大厦2302室

电话:# # #

申请事项:

恳请贵院收集、调取JF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时出具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的 《客户须知与免责申明》 等书证。

事实与理由:

受刘亲属的委托,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委托,在刘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二审期间,担任上诉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的规定,辩护人向你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第一,本案认定刘某某等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核心是JF公司相关涉案人员在放款时,是否明确告知借款人实际到手多少钱、借款周期、到期要还多少钱、逾期责任等事实,而 《客户须知与免责申明》 等书证是证明涉案人员已经明确告知借款人上述事项、借款人没有产生认识错误的重要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借款人在做查询记录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JF车贷还款说明书》,这是JF公司在贷款时向借款人发出的指令。包括服务费、GPS使用费、管理费等。可以证明JF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欺骗借款人,借款人也清楚要收取的费用。

因此,即使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扣款单上扣除上述费用后的金额,也不能认定涉案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借款人存在误解。刘某某等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但是辩护人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中与敲诈勒索罪相关的违约金、拖车费的收取,涉案人员也明确向借款人予以了说明,并向借款人出具了 《客户须知与免责申明》 、 《借款承诺书》 、 《诚信承诺书》 等材料,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但是本案现有卷宗材料中,仅有借款人陆某、借款人张某(第六卷P50)、借款人王某(第九卷P148)、借款人余某某(第十一卷P124)向办案机关提供了该书证,其他的借款人均未提及该书证材料,甚至连合同、借条等材料也没有出具。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客户须知和免责申明》的主要内容包括:“2、若客户逾期,公司有权拖(开)车,除应还金额外,加本金的#作为罚息,以及拖(开)车费用(拖(开)车费用省内##元次,省外###次)各种押金不予退还,客户需自行去L市SJ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处理,以此产生的纠纷。L市JF公司无权过问。3、客户已在JF做过抵押再缺钱时可来JF公司再质押提额,若到其他公司二次抵押,不论成功与否,JF公司将按照违约处理,除#罚息外另加##元/次拖(开)车费用。”(第5卷P245)

以上书证可以证实,涉案公司已明确告知借款人逾期责任,包括违约金金额和拖车费,借款人已在《客户须知与免责申明》签字确认承担上述义务和责任。

如本案能够证明JF公司向所有涉案的借款人均出具了 《客户须知与免责申明》 ,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涉案公司又是按照申明约定的内容进行催收的,即使本案中催收行为有所不当,也不应将双方合同约定的拖车,以及拖车费、违约金的收取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上述证据是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关键证据,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起到决定性作用,恳请办案机关依法收集、调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收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上述证据是证明当事人无罪、有罪的关键证据。辩护人在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向你院提出收集、调取上述证据的书面申请,要求你院依法履行职责,允许辩护人提出上述申请。

我在此交流

l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汉明律师